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武国控集团)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魏武国控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魏武国控集团本部、各子集团及各级全资子公司、亳州金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招标人),通过魏武国控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含优质采云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魏武国控交易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集团下属合资子公司和具有特殊经营属性的全资子公司(如与绿城地产合作的金衡置业公司)通过魏武国控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状况,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各部门及招标人有关职责:
(一)集团纪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
2.监督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专家抽取、开标等重点环节派员进行监督;
4.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
5.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6.其他招标采购中涉及纪检部门的有关职责。
(二)招投标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招标采购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
2.负责建立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逐步健全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体系;
3.为招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提供交易保障,为监督部门提供监督支撑;
4.根据集团招标采购需求,牵头组建和完善供应商资源库,并在纪检部门、项目管理部等部门以及招标人配合下,对其进行动态化考核管理;
5.负责国控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管理;
6.做好集团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根据招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需求,在纪检部门监督下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7.负责收集并汇总集团公司、子公司招标计划;
8.做好集团招标采购项目的台账管理(含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做好数据统计,为集团招投标业务开展提供数据支撑;
9.制定完善招标采购交易范本;
10.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采购申请资料进行受理;
11.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12.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的管理、考核工作;
13.协助纪检部门做好招标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事宜;
14.招标采购活动中其他涉及招投标中心的有关职责。
(三)招标人职责
1.做好招标项目的谋划和实施工作;
2.做好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工作;
3.做好招标项目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完整准确,并报招投标中心受理;
4.对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5.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6.依法依规参加开标、评标活动;
7.对评标报告进行确认并向确定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情况进行回复;
9.按时限规定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10.对项目履约和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11.对招标活动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上报,对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协助招投标中心做好供应商的管理考核工作;
12.招标采购活动中其他涉及招标人的有关职责。
(四)项目管理部职责
1.协助招标人做好项目的招标工作;
2.签订合同后,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对履约过程中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上报,对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协助招投标中心做好供应商的管理考核工作;
4.招标采购活动中其他涉及项目管理部的有关职责。
(五)审计法务部职责
1.对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提供法务咨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2.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进行审核;
3.负责处理集团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相关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4.对招标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5.招标采购活动中其他涉及审计法务部的有关职责。
(六)财务部职责
1.负责汇总集团及子公司年度招标预算;
2.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情况进行监督;
3.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审核;
4.招标采购活动中其他涉及财务部的有关职责。
(七)战略发展部职责
1.做好重点项目近期和长远的谋划工作;
2.协助招标人做好招标项目的准备工作;
3.招标采购活动中其他涉及战略发展部的有关职责。
(八)代理机构职责
1.协助招标人准备项目招标前期资料,报招投标中心受理后,通过魏武国控交易平台进行项目注册;
2.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招投标中心审核后,并按规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3.协助招标人做好澄清和修改文件的发布;
4.协助招标人做好异议的回复;
5.协助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6、组织开标、评标、做好记录;
7、协助办理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合同备案;
8.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自觉遵守国控交易平台交易流程,服从魏武国控招投标中心管理;
10.项目交易所有环节按照规定流程完整操作,每个交易流程涉及数据填写准确,保证交易数据的质量和时效;
11.做好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整理及归档;
12.招标采购活动中其他代理机构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如计算机、打印机、车辆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物业管理服务、审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魏武国控集团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依法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原则上需进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并按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规定及规则执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界定标准如下:
(一)建设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以上范围内项目,如遇特殊情况和事项,需按照魏武国控集团“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实施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原则上须进入魏武国控交易平台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规模范围界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含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
(二)货物项目
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按照《关于印发区属企业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谯国资管〔2023〕15号)文件有关要求,货物项目400万元及以上为必须公开招标】。
(三)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按照《关于印发区属企业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谯国资管〔2023〕15号)文件有关要求,服务项目400万元及以上为必须公开招标】。
备注:第七条范围内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相关特殊规定如下:
1、需求单位通过魏武国控集团下属贸易公司采购货物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以通过签订框架协议或具体需求协议直接委托贸易公司招标采购。
2、贸易公司进行货物招标采购时,除招标方式外,还可以通过比选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通过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在交易平台外,在纪检、招投标、审计等部门监督下,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贸易公司进行货物招标采购,除公开方式、库内邀请所有供应商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选择全部或部分战略合作供应商、选择库内部分优秀供应商、库内随机抽取供应商、内部推荐供应商、市场调研选择供应商等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贸易公司选择特定供应商参加招标采购活动,采购事项支出达到上会条件的,可以在采购前报支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招标采购,也可以先实行签批,在采购结束后将采购过程及结果报支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3、除贸易公司外,其他招标人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面向供应商库邀请所有供应商的除外),须按照魏武国控集团“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
4、除贸易公司外,其他招标人如采用非招标方式以及邀请特定供应商(面向供应商库邀请所有供应商的除外)进行采购的,须按照魏武国控集团“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5、如招标人通过财政部门的网上商城可以进行采购,可以优先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6、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和事项,按照魏武国控集团“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模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实施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原则上须进入魏武国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集团相关规定自行决定,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规模范围界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含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二)货物项目
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三)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备注:第八条范围内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相关特殊规定如下:
1、需求单位通过魏武国控集团下属贸易公司采购货物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可以通过签订框架协议或具体需求协议直接委托贸易公司招标采购。
2、贸易公司进行货物招标采购时,除本条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外,紧急情况的,还可以在交易平台外,在纪检、招投标、审计等部门监督下,通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贸易公司进行货物招标采购,除公开方式、库内邀请所有供应商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选择全部或部分战略合作供应商、选择部分库内优秀供应商、库内随机抽取供应商、内部推荐供应商、市场调研选择供应商等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贸易公司招标采购事项支出达到上会条件的,可以在采购前报支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也可以先实行签批,在采购结束后将采购过程及结果集团本部报支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3、除贸易公司外,采用邀请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的(面向供应商库邀请所有供应商的除外),须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魏武国控集团本部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子集团(含金地建投公司)及子公司报支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4、如招标人通过财政部门的网上商城可以进行采购,可以优先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5、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和事项,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魏武国控集团本部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子集团(含金地建投公司)及子公司报支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模限额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优先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进行招标采购,通过国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遵守本办法及魏武国控集团相关规定和规则。对于采购需求明了、金额较小、委托代理费用支出和项目预算相比比例过大、项目紧急等因素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自行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实施采购。
备注:第九条范围内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相关特殊规定如下:
1、需求单位通过魏武国控集团下属贸易公司采购货物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可以通过签订框架协议或具体需求协议直接委托贸易公司招标采购。
2、上述招标采购,除公开方式、库内邀请所有供应商方式外,还可以通过选择全部或部分战略合作供应商、选择部分库内优秀供应商、库内随机抽取供应商、内部推荐供应商、市场调研选择供应商等方式邀请供应商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3、如招标人通过财政部门的网上商城可以进行采购,可以优先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4、招标采购事项支出达到上会条件的,可以在采购前,魏武国控集团本部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子集团(含金地建投公司)及子公司报支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也可以先实行签批,在采购结束后将采购过程及结果,魏武国控集团本部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子集团(含金地建投公司)及子公司报支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5、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和事项,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相关规定,魏武公开集团本部报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子集团(含金地建投公司)及子公司报支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为了有效提高交易工作效率,确保魏武国控集团交易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供应商队伍的稳定性,对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物资设备、咨询服务类等常态化交易项目,根据需要组建供应商资源库,组建工作由魏武国控集团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负责,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子集团及子公司予以协助组建供应商资源库。
供应商资源库招募及管理实行统一组建、定期更新、动态管理、集中使用,并将评价结果应用到交易活动中,供应商库组建及管理另行制定《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资源库建设及管理办法》。
日常交易活动中,对于集团已建有供应商库的,原则上优先面向库内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
如招标人通过供应商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库内部分供应商实施交易的,应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要求进入国控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不合规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招投标中心负责进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魏武国控纪检部门(以下简称纪检部门)对进场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招标业务受理到合同履约)实施监管,发现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国控交易平台建设,积极推行“互联网+招标投标”,实施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对于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另行制定《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材料;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招标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招标;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澄清和修改;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投标;
(七)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经造价审核部门审核,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予以确认。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
第十八条 招标资料由招标人准备,招投标中心受理。在受理招标业务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所需资料或者资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范围内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建设有供应商资源库,邀请库内所有供应商投标的;
(四)经魏武国控集团经理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后同意实施邀请招标的。
(五)魏武国控集团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范围内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经集团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同意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的。
(六)涉及抢险救灾、急难险重等项目来不及招标的。
(七)魏武国控集团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范围内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符合前款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
对于不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选择一批优质施工单位(供应商),组建应急施工(供应商)队伍,以固定下浮费率或固定下浮报价的方式,从应急施工(供应商)队伍中指定或随机选取单位实施,需求单位可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违反规定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工作由魏武国控集团下属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供货期、服务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供货期、服务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合理确定时间。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随意提高招标资质要求,不得设置排斥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条款,取消或适度设置对企业财务能力要求的分值,适用最低资质的项目一般不得要求企业业绩(项目性质特殊或技术复杂除外)。重大、技术复杂且技术需求合理性难以确定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及时组织招投标中心、项目管理部、纪检等部门进行会审,或者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会审或邀请专家论证的,原则上以会审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为准。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最多不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五十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如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答疑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传输递交或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采用传统纸质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确认投标文件撤回之日起或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六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六十三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六十五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六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复核(重新评标)和中标
第一节 开标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纪检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监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非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项目流标,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也可以现场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节 评标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招标人可以委派1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或者评标组织负责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从魏武国控集团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管理详见《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及管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库能满足的专家须通过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的个别专业专家,经纪检部门批准后,招标人提供相关专业3倍以上的专家名单,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时,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下评标方法,作为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第七十五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七十六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七十七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七十八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七十九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做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八十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八十一条 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八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工程建设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60%。
第八十四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八十五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投标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标:
(一)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5%;
(二)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相关配套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
(三)绿化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85%;
(四)货物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5%;
(五)服务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
说明:本条中所述的视为投标具有竞争性是指投标价格相比控制价和市场价是否具有竞争性。
第三节 复核及重新评标
项目评标复核
第八十七条 复核及重新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八十八条 招投标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提出异议,该异议事项属于评审依据明确,评分标准清晰的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得分统计等客观性评标行为,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予以确认;
(二)招标人发现评标结果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客观评审错误;
(三)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存在明显错误和疏漏,该错误和疏漏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
(四)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招标文件应规定履约能力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进行复核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项目评标复核程序:
(一)招标人向纪检部门递交以下备案材料:
1.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基本情况;
3.组织开展评标复核的证据材料;
4.复核的主张及复核范围;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纪检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及时将材料送招投标中心,与招投标中心商定复核相关事项。
复核登记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招标人应在备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投标人复核的依据、范围、时间等。
(三)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复核,如复核后的结论对后续评标内容(指标)有直接影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后续评标内容(指标)予以相应纠正。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
(四)复核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形成书面复核报告。复核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和编号;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复核的原因和依据;
4.复核范围;
5.复核过程;
6.复核结论;
7.复核后中标候选人排序;
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复核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
(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信息的媒体渠道上公示复核结果。如已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复核后改变原评标结果的,还应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六)复核报告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纪检部门备案。
项目重新评标
第九十条 招投标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擅离职守;
(三)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五)监督部门在检查或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评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需要进行重新评标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重新评标活动一般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原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原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三)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已泄密或已公开,导致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可能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
(四)因客观原因,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召回;
(五)依法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重新评标程序:
(一)招标人向纪检部门递交以下备案材料:
1.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基本情况;
3.组织开展重新评标的理由、依据;
4.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理由、依据、方式(仍使用原评标委员会的除外);
5.重新评标的主张;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纪检备案后,招标人应及时将材料送招投标中心,与招投标中心商定重新评标相关事项。
重新评标登记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3。
(二)已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结果公告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原媒体渠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结果公告无效,同时告知原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无效的理由、依据。
(三)招标人应当在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新评标,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评标的,经招投标中心负责人批准,报纪检部门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期。重新评标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投标人重新评标的依据、时间等。
(四)招标人在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时,应当通过评审专家申请系统重新抽取评标专家,并注明相关事由、应回避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五)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重新评标,形成重新评标报告。
(六)重新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形成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和编号;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重新评标的原因和依据;
4.重新评标过程;
5.重新评标结论;
6.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排序;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重新评标报告格式详见附件4。
(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信息的媒体渠道上公示重新评标结果。如已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结果公告,重新评标改变原评标结果的,还应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八)重新评标报告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纪检部门备案。
纪律及归档要求
第九十三条 招标人组织复核或重新评标工作前,须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未对外泄露,确保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十四条 复核或重新评标过程应在严格保密且有监控的环境下进行,任何人不得有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复核报告及重新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复核报告或重新评标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报告。
第九十六条 对复核及重新评标项目的档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保管。
第四节 中标
第九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原则上参照前款执行。也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招标,并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中标候选人不排名),通过考察、约谈、比较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 在中标公示期满、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对较大项目(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涉及国计民生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纪检部门负责组织招标人、招投标中心、项目管理部等部门,对中标候选人和其承担的类似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对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中标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进行考察或者约谈。
第一百条 确定中标人,需要招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一百零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代理机构应将需要缴纳的代理费、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书面发中标人,中标人缴纳费用后,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一百零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完成后,招标人1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交一份给代理机构存档。
第一百零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缴纳。
第一百零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一百零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建项目追加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附属工程、在建项目的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由原承包单位承包。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一节 异议的提出
第一百零七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未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事项,不得向纪检部门提出投诉。
第一百零八条 异议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获取其可异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异议。
第一百零九条 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异议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异议人在法定异议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异议。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异议人的授权代表与投标授权代表保持一致。
第一百一十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异议的日期。
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向招标人提出。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其异议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单位共同提出,或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异议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书的,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书后1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报纪检部门备案。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格式详见附件5。
第二节 异议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招标人应及时接收异议书,招标人不得拒收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发出的异议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后,可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资料、相关投标文件等;
(二)公开信息系统查询;
(三)向有关部门了解行业规定、标准,函查求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四)实地核实;
(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异议;
(六)其他有效核查方式。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依规答复;也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对开标现场的异议,招标人应现场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可组织原评标评审专家配合审查答复。需查阅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利用交易场地、设备和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的,可向国控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异议答复前,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予撤回,但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提出异议。已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且损害其他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不准撤回。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不得敷衍推诿、答非所问,不得直接以“没有调查手段”等为由简单回复。
异议答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一次性答复;
(二)如异议事项成立,异议答复情况应告知相关当事人。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异议书的日期、异议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异议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异议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异议的日期。
异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异议答复内容及时确认交易项目相关信息,异议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应继续推进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及时发布相关结果公告。
异议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二)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组织复核或重新评标。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报告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异议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招标人应当将异议答复同时抄送行纪检部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控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场内管理等工作。
第三节 投诉受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参与魏武国控集团项目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依法向纪检部门投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投诉由纪检部门统一登记受理后,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一)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住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
6.提起投诉的日期。
以其他利害关系人名义提出投诉的,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投诉项目有利益关系。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格式详见附件6。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收投诉并填写投诉接收单
投诉由纪检部门办公室统一接收投诉材料,并填写投诉接收单。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有效的线索、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的;
(二)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的;
(三)投诉人不是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
(四)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五)经核实假借他人名义投诉或投诉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经告知补充材料,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补充,或者补充的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八)投诉事项应先提出质疑、异议而没有提出的;
(九)超过投诉时效的;
(十)投诉书不符合供应商投诉书文本内容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投诉人须提供下列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按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及回复材料;
(二)对涉及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证明材料等;
(三)对涉及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四)对涉及被投诉人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虚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业主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五)对涉及被投诉人有在建项目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六)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收到投诉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节 投诉调查与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纪检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采取调取、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大调查事项应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纪检部门牵头,邀请招投标中心和项目管理部参与。招标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做好调查取证材料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一百三十条 投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投诉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投诉处理结果由纪检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书做出前,投诉人主动要求撤回投诉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终止投诉调查。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项目,应当不准撤回,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投诉处理工作承办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除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外,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应当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采购的,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改正:
(一)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一百四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四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如为供应商库成员的取消入驻资格,纳入黑名单,且永久不得再申请入驻: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参加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项目的投标。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魏武国控集团项目的投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如为供应商库成员的取消入驻资格,纳入黑名单,且永久不得再申请入驻: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得参加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效,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如为供应商库成员的取消入驻资格,纳入黑名单,且永久不得再申请入驻。
第一百五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魏武国控集团项目的投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如为供应商库成员的取消入驻资格,纳入黑名单,且永久不得再申请入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投标人存在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魏武国控集团项目的投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如为供应商库成员的取消入驻资格,纳入黑名单,且永久不得再申请入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标结果公告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魏武国控集团项目的投标资格,如为供应商库成员的取消入驻资格,纳入黑名单,且永久不得再申请入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集团纪检部门投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由集团纪检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于应当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魏武国控集团之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承接魏武国控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2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
(八)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六十三条 魏武国控集团之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承接魏武国控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
(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魏武国控国控集团内部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并予以处理: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魏武国控集团项目的投标资格,如为供应商库成员的,暂停供应商库资格2年:
(一)同一投诉书反映多个问题,经调查部分投诉内容不实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以同一内容进行投诉的;
(四)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投诉或恶意缠诉的;
(五)以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信息或材料进行投诉的;
(六)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
(八)在投诉书中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九)进行投诉时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越级投诉情节恶劣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魏武国控集团外部承接的代理项目,如通过魏武国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可以参考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规则执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招标前和招标后须向魏武国控集团招投标中心进行备案,以便于招投标中心对全年的招标项目进行统计、汇总。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实施本法未予详细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魏武国控集团另行制定制度办法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位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款相抵触,以上位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魏武国控集团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魏武国控集团《关于印发〈亳州魏武国有控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魏武国控〔2023〕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项目复核登记备案表
复核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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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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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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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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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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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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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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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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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复核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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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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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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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复核 主张 |
我单位认为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复核,现报送备案。 招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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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门备案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纪检部门领导签字后,一份由招标人存档,一份由纪检部门备案,一份由招投标中心存档。
附件2
项目复核报告(参考格式)
项目(编号: )于 年 月 日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
一、项目简介
项目原于 年 月 日进行评标,招标人 。经评审,……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认为……,决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复核。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复核的原因和依据
四、复核范围
五、复核过程
六、复核结论
七、复核后中标候选人排序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是否对外泄露,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否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复核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招标人存档,一份由纪检部门存档,一份由招投标中心存档。
附件3
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项目重新评标登记备案表
重新评标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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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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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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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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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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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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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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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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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重新评标的理由、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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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理由、依据、方式(仍使用原评标委员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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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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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重新评标主张 |
我单位认为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更换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重新评标,现报送备案。 招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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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门 备案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纪检部门领导签字后,一份由招标人存档,一份由纪检部门备案,一份由招投标中心存档。
附件4
项目重新评标报告(参考格式)
项目(编号: )于 年 月 日进行重新评标,情况如下:
一、项目简介
项目原于 年 月 日进行评标,招标人 。经评审,……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认为……,决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一)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如需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重新评标的原因和依据
四、重新评标过程
五、重新评标结论
六、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排序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是否对外泄露,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否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重新评标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招标人存档,一份由纪检部门存档,一份由招投标中心存档。
附件5
异议书范本
一、异议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异议项目的编号: 包号:
招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6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文件公告: 是/否 公告期限: X年X月X日—X月X日
招标结果公告: 是/否 公告期限: 20XX年X月X日
三、异议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X年X月X日,向招标人XXXXXX提出异议,异议事项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
招标人/代理机构于X年X月X日,就异议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
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 。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设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异议事项,异议函、异议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rar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