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切实维护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家劳务费发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本办法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第三条 专家劳务费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公式如下:专家劳务费=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四条 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补抽专家(或参与评审的迟到专家)的评标评审时间,以专家实际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为起点。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含)以内,专家评标评审费用每人300元;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内,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评标评审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三)担任项目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评标评审费用100元;包含多个标段(包)的评标评审项目,原则上由同一名专家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专家评标评审费用按每人200元发放。项目经评审后宣布招标失败的,参照第(二)项执行;属于评标评审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评审而导致招标失败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交通费标准:
(一)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市区范围内按每人80元发放。
(二)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的,按以下标准发放交通费:
1.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以下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100元发放;
2.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150元发放;
3.距评标评审地点300公里至400公里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200元发放;
4.距评标评审地点400公里以上的地区,交通费按每人300元发放。
注: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在专家库系统登记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如存在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但实际工作地点和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情形,交通费标准按(一)发放。
第六条 在途补助标准:
(一)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和交通费中。
(二)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以下的地区,其中:与评标评审地点相邻的地区(县或市区),在途补助按每人200元发放;与评标评审地点不相邻的地区(县或市区),在途补助按每人300元发放;
2.距评标评审地点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地区,在途补助按每人500元发放;
3.距评标评审地点300公里至400公里的地区,在途补助按每人700元发放;
4.距评标评审地点400公里以上的地区,在途补助按每人900元发放。
注:如存在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非同城,但实际工作地点和评标评审地点同城的情形,在途补助标准按(一)计算。
第七条 专家属地与评标评审地点(魏武国控集团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场所)的距离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200公里以下的地区为:阜阳市、淮北市、宿州市、亳州市所辖各县。相邻的地区(县或市区)为涡阳县、太和县;
(二)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地区为:蚌埠市、淮南市、六安市;
(三)300公里至400公里的地区为:合肥市、滁州市;
(四)400公里以上的地区为: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黄山市。
第八条 专家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放弃参与评标评审活动,不支付任何费用;专家擅自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参加项目复核(重新评审)被证明有过错的专家,复核(重新评审)仅支付交通费,不支付评标评审费和在途补助,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评标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过程中,专家因健康、专业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因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离场的,仅支付其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更换专家重新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应如实填报专家属地,对不如实填报专家属地的,一经查实,按《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组建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劳务费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评审结束后由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核算出劳务费用后编制《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表》(附后);
(二)专家在《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表》上签字确认;
(三)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报销手续,并由财务部门及时送达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发放劳务费用,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税费。专家劳务费用原则上应于项目评标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十四条 应邀参与项目论证、咨询、复核(重新评审)等服务的专家,其劳务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魏武国控集团内征集的评标评审专家,被抽取参加评标(评审),劳务费用正常发放。魏武国控集团内招标(采购)单位委派的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评审,不予发放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魏武国控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魏武国控集团《关于印发〈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魏武国控〔2023〕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亳州魏武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年 月 日)
专家姓名 |
专家属地 |
评审时长(小时) |
评标评审费 |
交通费 |
在途补助 |
评审劳务费(合计) |
专家银行卡卡号 |
联系电话 |
居民身份证号 |
专家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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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元整(小写 元) |
注:1.评审委员会负责人(评标组长)评标评审费另增加100元;
2.上表除专家属地、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签名、身份证号由专家本人签署外,其余均应为打印文字。
制表: 审核:
附件: